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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张泓铭:廉租住房的实物指向不能含糊          
  政协委员博客 2008-03-10 23:55 2008-03-10 23:56
  委员声音

  2007年11月,国务院9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对于落实17大的精神,推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该办法也有不可忽视的偏差。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在中国当前条件下,企图“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的良好愿望可能落空。原因有两个:
  第一,中小套型住房奇缺,有了补贴借不到房。大多数城市从90年代末开始,中小套型的公房建设停止,没有新增房源;同时,在旧城改造中,大量拆除了中小套型的旧(公)住房,代之以中大套型的商品住房,平均套型面积从2001年的约82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130多平米[注1];2007年前,经济适用房建设量不仅逐年减少,而且平均套型增大,从2001年的60多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90平米以上[注2]。这一切,导致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加之,进入城市的新居民和常住居民需要的租赁房也是以中小套型为主,进一步加剧了中小套型住房奇缺的程度。
  第二,中小套型住房租金快速上升,有了补贴租不起房。大多数城市从90年代末开始,住房价格和租金不断上升。2001年全国商品住宅每平米销价为2017元,2006年提高到3119元,5年平均增长9%多[注3],租金随之水涨船高。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又导致租金加速上升。可以预见,中国城市住房价格和租金较快上升的局面,在未来的5-10年间还将一定程度地持续。这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构成极大的威胁,而且对于租金补贴水平和政府负担的确认不确定性太大。
  一些住房保障起步早的城市,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已经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办法。实际效果令人遗憾。由于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和租金快速上升,所发补贴租不到、也租不起房,绝大部分补贴只能被享受者用于一般生活消费,用于喝酒、赌博也非个案。有些城市试图用租赁合同作为领取补贴的前提,以保证补贴用于实际租赁,但虚假合同盛行,查不胜查,只能听之任之。以租赁补贴为主廉租住房制度的上述弊病,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政府花费了宝贵的资金,但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没有真正达到。
  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不能真正奏效的实际情况,许多地方的管理者是了解的,但还是偏爱这种方式,并最终体现在国务院9部门的该办法中。其原因源于两个顾虑:一是,担忧建设、购买廉租住房的财政负担过重。二是,担忧旧公房制度的弊病重现,政府会长久背负管理的包袱。
  上述两个顾虑是需要解决的。关于财政负担重的问题:只要廉租住房实物可以真正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恐怕我们无法回避所必要的资金投入;况且,近十年尤其是近五年来各地财政的增长是如此之快;同时在工作节奏上,可以分步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实际需要,并非一定要毕其功于一役。只要政府真心诚意地做,相信群众会有评价,会有等待的信心和耐心。关于旧公房弊病的问题:应该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廉租住房实物制度不仅要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而且要有新的管理制度设计,不能让它成为旧公房制度的翻版,关键在于有限期、有制约的租赁制。
  有人说,租赁(货币)补贴是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和趋势,为何我们不能用?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须知,实行货币补贴为主是有条件的。一是,中产阶层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他们的支付能力与住房市场价格基本适应,一个小的货币补贴就可以撬动他们的住房消费,没有大规模实物保障的必要。二是,全社会住房供求平衡或相对过剩。反观今天的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发展水平还缺乏这两个条件,我们不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盲目照搬发达国家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方式。因此,中国不仅需要适度扩大住房保障面,而且迫切需要更多地提供保障性实物。
  海外的廉租住房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廉租住房实物仍然是他们住房保障的重要甚至主要形式。迄今为止:香港政府累计建造廉租住房65万套,约占全港住房总量的35.6%以上;新家坡有6万户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内,约占全部家庭的8.6%。即便是发达国家,也保持相当数量的公共住房廉价出租:比利时占全部住宅的7%(1998);法国18%(1996);德国9%(1998);英国20%(1998);瑞典23%(1995);荷兰6%(1999);日本6.8%(1998)[注4]。
  以上分析和材料说明,在一个不太短的阶段中,我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当然是提供实物,不应该是“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那是将来等到我们具备了两个必要条件以后的事。当然,对于现在已经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的极少数城市,不妨也可以实施“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建议:第一,当前,管理部门应尽快通过适当的形式表明,廉租住房办法就是(或是“主要”)提供实物的办法,迅速指导各地的工作,防止偏向扩大走上弯路。第二,在未来的住房保障规章、条例修订中,明确廉租住房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只有在中小套型住房充分、租金稳定的城市,才逐步转向“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注1] [注2] [注3]: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其中套型面积,系将当年销售面积除以当年竣工套数得出的近似数。
  [注4]:数据来源于各种公开出版物和内部研究报告,经综合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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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鲜明
观点鲜明,建议合理!!鼓掌!!
...:游客 (2008-03-17 21:37)
眼光独到!
...:游客 (2008-03-11 08:40)
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实物指向不能含糊 说的好,鼓掌!
...:游客 (2008-03-11 00:19)
...:游客 (2008-03-11 00:02)
...:游客 (2008-03-11 00:02)
贴近需要的人民
希望廉租住房更加贴近需要的人民!
...:游客 (2008-03-1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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