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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自力提案:关于开展医疗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的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政协委员博客 发布时间:2008-03-14 13:28 更新时间:2008-03-14 13:34
  本作品所属分类:委员提案
 

关于开展医疗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推动医疗检验、医学影像结果互认的建议

民进组  陈自力
     当下,“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过于昂贵的医疗检验坚持费用是造成“看病贵”的一个主要原因。根据浙江省卫生部门统计,一个住院病人检验检查的费用约占总医疗费用的30%至40%,其中有相对一部分是患者在各级医院对相同项目做重复检验检查所产生的费用。2006年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卫生厅都相继制定了实施意见,逐步推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据统计,2006年,西安市共有15.88万人次的检查报告得到了互认,为患者节省费用752.8万元,人均节省费用47.41元。
      但是,目前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推行仍由不少阻力,患者被迫在各级医院重复相同项目的检查的现象屡见不鲜。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医疗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制度,医疗检验检查结果的可信度难以确认,所以,高一级医院的医务人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往往要求患者在本医院重做检验检查。因此,推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必须从一些基础性工作做起,必须尽快开展医疗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制度。
 
建议: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学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规划和制度,建立完善相关规章、规定,统一制订技术标准、统一培训操作人员,为开展医学检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做好必要准备。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建立若干符合国家实验室认证条件要求的省级医学生物生化检验和医学物理检测标准实验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医学检查检验参考系统、校准品的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对辖区内的各级医学检验检查机构进行认证。
三、由卫生部制定条例,明确取得认证资格的各级医学检验检查机构对所出具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应承担的责任。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无故不予互认。
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的通知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有关制度,对已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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